2016.07.09藉他人金融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收取銷貨款項,藉以隱匿營業收入,並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處罰。

該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公司將營業收入款項存入負責人私人銀行帳戶,並以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逃漏稅捐。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該公司藉由負責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並短漏報公司銷售額,該公司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藉由他人金融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已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所以針對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1億5,800萬餘元,補徵營業稅790萬餘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660萬餘元並處罰鍰1,453萬餘元。因此提醒營業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想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雅淑,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