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8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應由該營利事業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務必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並利用網路辦理申報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撥退稅,省時又方便。

該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例如連鎖餐廳各分店收入、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公司之各分校收入、連鎖飯店各分館收入等,均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併入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於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團體,不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而無其他營業收入,其專戶存款孳息可免納所得稅;惟若另有營業收入,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公用停車位出租給非住戶使用等,則需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務必如期完成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