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9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方式

臺南市蘇先生詢問:於今(105)年5月所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一般扣除額係採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惟近日又找到符合可扣除規定之捐贈等收據,是否可以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蘇先生為例,只要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可申請更正改採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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