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4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修正第12條之6條文,自108年6月15日生效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及加速報廢老舊大型車,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總統今(13)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條文,提供下列貨物稅優惠措施:

一、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如附表)規定減徵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二、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期至第3期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下稱大型車,包括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稅額以40萬元為限。(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

財政部說明,該部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購買符合上開規定之節能電器,可透過線上(網際網路)或填具規定格式申請書就近向任一國稅局(含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二、檢附文件: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退稅方式: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國稅局審查核准者,國稅局將於受理後1至2個月內將退稅款撥付買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下稱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為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該部籲請買受人儘量使用直撥退稅。

該部特別提醒,總統於今(1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第3日即同年月15日始生效,故108年6月14日(含)以前購買節能電器,尚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依本次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部分,財政部業修正原依修正前訂定之退稅辦法,並修正名稱為「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大型車報廢、換新日期在後者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已完成報廢並購買新大型車,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者,可自108年6月16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2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8年12月16日),提出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之申請:

一、尚未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二、已依規定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惟尚未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定;

三、因逾規定期限始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而經國稅局或海關否准退還;

四、業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准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上限40萬元)與5萬元之差額。

108年6月15日起,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申請,也可以在該專區下載申請書、查詢申請案件進度及法規等;至於汰舊換新大型車減徵退還貨物稅部分,新車實際購買人查詢退稅進度,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專區/進度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 1011)。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並提供免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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