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7銷售納骨塔位、牌位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各縣市政府持續推動公墓遷葬綠美化政策,且國人多選擇以火化方式辦理親人身後事宜,因此納骨灰(骸)存放設施需求相對增加,鑒於納骨灰(骸)存放設施買賣業者,一般以自然人為主要銷售對象,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為促使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該局針對經營銷售納骨塔位、牌位之營業人加強輔導及查核。

該局最近利用智慧型選案系統挑選轄內經營納骨灰(骸)存放設施買賣業者,經依營業稅進銷項申報資料分析及進行查緝,發現確有業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經查獲自104-106年間銷售納骨塔位、牌位使用權短漏報銷售額約1億3千4百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67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納骨灰(骸)存放設施買賣,係屬使用權之轉讓,無實體不動產移轉紀錄,容易規避稽徵機關課稅資料勾稽查核,國稅局將加強利用資訊分析,主動蒐集關鍵使用權移轉資料,可輕易掌握業者有無漏稅情事,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漏報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顯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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