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5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不足額之退休準備金,得以實際提撥數列報提撥年度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次年度提撥前一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有不足額給付退休金之差額,因應事業單位事實上有一次或分次進行提撥,財政部以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規定,凡補足之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為費用支出。

舉例而言,甲公司於105年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整,106年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106年全數補足,則得將100萬元列為實際提撥年度之106年度費用支出,但如果106年僅提撥50萬元,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列報為106年度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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