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2營利事業間借調使用員工勞務,應依實際支付薪資情形認列費用及申報扣繳憑單,切勿假藉安排,規避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他公司借調員工支援,並支付薪資,應依實際支付情形認列薪資費用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員工之薪資支付合於規定者,得以費用列支,並應依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如營利事業間因業務需要,欲於同時期雇用相同員工,仍應就其各自雇用情形,分別支付員工薪資,並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及申報憑單;倘涉有分散公司間費用列支或未據實扣繳情事,將依規定裁罰。

該局舉例,近日發現甲公司及乙公司100年度同時申報多位員工薪資扣繳憑單,經該等公司說明,因係關係企業,業務屬性相同,故協調運用員工專長互相支援,再分別支付各該員工薪資,惟經深入查核,各該員工當年度取得薪資所得總額雖無異常,惟乙公司因年度所得額計算為虧損,故將屬其應列報之薪資費用7百餘萬元分散改由甲公司列報,經該局核認甲公司涉有虛列費用,除調整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乙公司則涉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加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確有支付事實,倘有未依規定列報情事,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更新日期: 1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