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1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1)日第3587次院會討論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延長實施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以下簡稱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至110年4月27日(延長3年),並擴大適用範圍至證券商自行買賣之現股當沖交易。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國際情勢及證券市場變化,配合金融政策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自106年4月28日調降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以活絡證券市場,提升臺股量能,並定明施行期間為1年(至107年4月27日屆期)。考量上開措施實施後,整體證券市場日均交易量及當沖交易日均成交值均有增加,確有助提升市場流動性,且當沖交易量增加可彌平調降稅率造成之稅收損失,為維持我國股市交易動能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財政部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延長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至110年4月27日。

二、 增列107年4月28日至110年4月27日,證券商自行買賣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為適用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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