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0律師事務所應於109年2月底前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避免律師所得歸課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受僱律師誤歸課執行業務所得,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9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於108年判決(裁定、決定)之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報備,並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加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8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擷取使用。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稅務資訊科:吳玉琴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25。【#353】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撰稿人:吳玉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10 更新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