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7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

總統今(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107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日期說明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部分

(一) 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

(二) 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 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方式一)

2、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方式二)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稅負,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促進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

(一)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 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1、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2、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所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所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所稅。

三、 外資股東

106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另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金額。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之稅收,用於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大幅提高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減輕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企業轉型升級及留攬優秀人才,直接增加投資臺灣意願,創造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促進經濟成長;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整體稅收損失約198億元,惟透過整體投資及就業稅制環境之改善,可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促進經濟成長,進而增裕稅收,使全民加倍享有稅改利益。

財政部指出,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俾利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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