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4公司取得已確定之債權縱未收取仍應計入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權責發生制,凡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取得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公司102年度應給付其工程違約金2,500萬元及自102年5月10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該判決於102年11月21日確定,該局乃核定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利息收入82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38萬餘元外,另處罰鍰35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始終無法獲得賠償,自得將系爭債權(違約金)認列為102年度呆帳損失,並將該科目予以沖轉,又債務人乙公司已無能力清償債務,其實際上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102年度收入,有違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既已取得系爭債權,依權責發生制,即應列帳;又乙公司並未經地方法院為破產之宣告,且依營業稅籍資料,雖其102年間多為停業中,尚難以申請停業中即足逕認定為倒閉、逃匿,況其當年度尚有辦理所得稅申報,足見其並無倒閉、逃匿,致甲公司無從行使催收之情形,即非稅法所規定得認列呆帳損失情事。國稅局依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102年度取得對乙公司之違約金即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82萬餘元之利息債權收入,自屬有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注意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