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2 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股利或盈餘應按扣繳率21%代扣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722530號令發布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自107年1月1日起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說明,依據修正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義務人自107年1月1日辦理下列身分者股利或盈餘扣繳作業時應注意扣繳率已提高: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1%。

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1%。

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1%。

該局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予前揭所得人股利或盈餘時,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並自給付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請多加利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事宜,既省時又方便。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