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1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損益,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認定,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隨著被投資公司權益之增減而反映在財務報表,故在出售時應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在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出售金額為4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330萬元,惟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51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70萬元(400萬元-3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110萬元,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損益,要注意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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