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從事交易且符合規定標準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填報申報書第18頁至第22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在3千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一)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二)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扣除前 5年(現已改10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50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2百萬元以下者,不適用之。所稱租稅減免法規,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避風港法則」,規範符合下列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

一、全年收入總額合計數未達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其中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2百萬元以下,視為未享有),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10年虧損金額在8百萬元以下者。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者;其他營利事業,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者。

三、不符合第1點及第2點規定之營利事業,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

該局呼籲,前揭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2頁外,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即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避免因文據未備齊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 1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