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應注意時程並檢具相關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列報廢品常因未注意申報時程及未能備妥相關資料供核致權益流失。

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另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加工出口區外其他營利事業,每次申報金額在500萬以下,並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予以結案。

該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報廢,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