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兼營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7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注意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營同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2月設立,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其於107年中取得股利收入(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因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已滿9個月,其於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即應依規定將股利收入併年度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