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查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9,523,810元(不含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76,191元並裁處罰鍰476,19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該違約金是由於乙公司突然片面宣告提前解約,造成公司財務、人力、物力及其他工作投標機會損失,應屬賠償性質,不能認係銷售所得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系爭違約金係乙公司因解除契約而依約定給付予甲公司之賠償及業務作業費,關於作業費部分,既係甲公司為準備履行承攬契約所生之費用,即具有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甲公司收取該部分之違約金,即屬銷售貨物及勞務之代價;又關於賠償部分,縱係賠償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之機會,亦屬銷售貨物及勞務代價之一部分,自應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取得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務必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