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貼心提醒您

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出以往民眾經常疏忽或誤解法令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虛報或誤報免稅額

〈一)列報105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105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受扶養親屬,因106年已無受扶養之可能,故不能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列報扶養該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

(二)誤報107年度出生子女之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有107年1月剛出生的子女,因106年度尚未出生,所以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尚不能列報扶養,應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報扶養。

二、誤報列舉扣除額

(一)列報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

列報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準)可扣除限額為24,000元;惟健保費(含補充健保費)可全額扣除,不計入前述24,000元之限額內。

(二)誤報非屬醫療行為之看護費用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者,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可列報扣除;惟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用、美容整形、牙齒美觀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均不能列報扣除。

三、漏報所得額

(一)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二)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供參。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網路申報應確認上傳成功,方完成申報,欲查詢是否完成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如須檢附附件,應於今年6月11日前郵寄或送至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