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1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零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以免被處罰

旗山林小姐來電詢問:其於105年2月5日以1,300萬元買入房地1筆,並於106年6月30日以1,200萬元虧損出售,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規定外,如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要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維護租稅公平,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蒐集更臻齊備,漏報之各項所得將無所遁形,因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時,一定要依限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得不償失。【#267】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何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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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