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財政部將發布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進行跨國合作防杜避稅,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以下簡稱OECD成果報告),於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又為兼顧跨國企業集團製作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該部參考國際做法、我國國情及外界意見,將於近日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訂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財政部說明,「集團主檔報告」部分,OECD成果報告建議由各國自行規範免送交標準,經參酌鄰近國家或地區之規範及衡酌我國企業規模,訂定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規定如次:

一、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二、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

「國別報告」部分,進行跨國資訊交換作業,已列為OECD BEPS 4項最低標準之一,要求各國執行。為利執行,OECD成果報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歐元7.5億元),爰據以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UPE),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在我國境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上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SPE)送交國別報告,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即該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財政部指出,上開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標準,已充分考量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及稽徵機關選案與查核資訊需求而訂定,依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估算,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案件約500餘件,僅占該年度結算申報件數0.06%。至免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乃依循OECD一致性避風港規範,以UPE在我國之跨國企業集團初估,107年底應送交國別報告約160家(不包括UPE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歐盟近來就第三國稅務體制依3項標準進行檢視,並於今年12月5日發布「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其中檢視標準之一為「執行反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措施」,即檢視相關國家訂定國別報告法令規定、資訊交換及運用情形。我國於今年修正發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將與租稅協定夥伴國商談國別報告自動交換事宜,足證我國多年來逐步落實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之決心,此為我國未被列入歐盟不合作名單原因之一。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不符合上述避風港標準者,自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除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外,應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07年底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經由自行檢視企業組織架構、功能、風險、資產與利潤配置是否相符,以降低移轉訂價查核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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