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6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甲君洽詢其最近的薪資所得因98年度綜合所得稅欠稅遭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可繼續執行

,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者,前述5年執行期間屆滿後仍可再繼續執行5年。此外,依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執行案件,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尚須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並合法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0年4月25日,甲君逾期未繳納稅款,亦未提起復查,經稽徵機關於100年6月1日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100年8月1日寄發傳繳通知書並通知甲君報告財產狀況,該君表示已無財產或所得可繳納欠稅。嗣稽徵機關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所得,遂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於109年11月向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的薪資所得以清償欠稅。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本案徵收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為105年4月25日,因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該分署於110年4月25日前已經開始執行,故稅捐之追徵期間可延長至1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