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2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瞄機、設備及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在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時,因店家無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掃瞄機、設備或結帳人員不會操作等原因,致民眾無法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喪失增加兌領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每期15組1百萬元獎及1萬組2千元獎)之機會。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消費者持有之載具,以不列印證明聯為原則,且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瞄機或設備。倘消費者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該局呼籲,為避免影響民眾中獎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自行檢視結帳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條碼掃瞄設備、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以達到無紙化節能減碳之效果。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