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0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財政部今(20)日發布解釋令,對於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為工業發展需要,對於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工業用地10‰稅率計徵地價稅,但須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汽車客運業經經濟部認係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4條「工業」範疇,爰該業者之車站用地如坐落工業用地內,且經查核其使用符合規定者,財政部83年3月9日台財稅第830074252號函核釋准依該條規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該業者既經認屬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爰參照上開財政部83年函規定核釋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惟仍以專供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使用之面積為範圍,以助於提升汽車客運量能及緩解當地交通壅塞問題,並利於工業區內人力之支援調度,促進工業發展及活絡工業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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