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1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取得之扣繳稅額,可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減除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往營利事業所取得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需於營利事業階段辦理退稅,然自107年度起,為簡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徵納稅務作業,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階段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合夥組織甲企業社有A、B二位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為60%及40%,107年度甲企業社營利事業所得150萬元,並且同一年度取得銀行給付利息收入扣繳稅額800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夥人A、B分別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申報營利所得A君90萬元、B君60萬元,可減除之扣繳稅額A君480元、B君320元(計算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營利事業階段有取得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在辦理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提出減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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