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財政部於108年5月31日發布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主要是因應海關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移撥交通部航港局,海關自108年6月4日起不再徵收助航服務費;以及增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之合理計徵方式,基隆關籲請商民多加注意。

該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已移撥交通部航港局,且依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411號令公布航路標識條例增訂第6條規定,航路標識服務費改由交通部徵收,爰自本年6月4日起海關不再徵收助航服務費。另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受限於現行營運規模,尚未能比照空運快遞專區採取輪班制作業,而係配合當日貨量機動加班,為符實務需求,並使快速通關處理費計徵方式趨於合理,爰針對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海關得以非正常上班時間額外支出之人力及物力成本,按月逐筆計徵快速通關處理費,嗣後海關將每6個月定期檢討再行公告計徵費用。

基隆關表示,海關將持續檢討關務法規之合理性,依實務需要滾動式檢討修正,以加速通關並節省業者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期提升關務行政效率,營造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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