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0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屬個人共有人者應併入其綜會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尚得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近年來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有鉅額租金收入,惟財產並未相對增加,經查核其資金去向,甲君按月將租金收入支票500萬元存入其帳戶,兌現後旋即將其中450萬元以轉帳方式存入堂兄弟姐妹等9人帳戶。甲君說明係因渠等共有6筆土地出租給A公司,共有人推派甲君為代表人與A公司訂立租賃合約書,A公司遂按月扣繳10%稅款後,將租金淨額開支票給付甲君,並開立甲君為所得人之扣繳憑單,由甲君全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堂兄弟姐妹等9人實際領有土地租金收入卻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重行計算核課9位共有人租賃所得,補徵綜所稅額合計1,200萬餘元,甲君部分則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共有物出租,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是否已按所有之持分計算申報所得稅,倘有漏報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魏銘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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