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所取得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外保全業者購買供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該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購買之車輛為客貨兩用車,則非屬前揭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我審查營業稅申報資料,如有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