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6納保官,保護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漏未申報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雖於核定前之108年4月23日及26日分別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但是該局在甲君補報前即已先行著手查調甲君的申報資料,乃認甲君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甲君主張未能及時申報,並不是有心之過,應該免予處罰,乃依納保法規定請該局納保官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納保官詳細瞭解案情後,發現適逢財政部新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明定應以函查日(即發文日)或公告日為調查基準日。經徵納雙方充分溝通與審視後,甲君在未經檢舉及該局依前述認定原則進行調查前,即已完成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行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甲君對納保官之積極協助,表示肯定與感謝。【#335】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 李俊賢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04 更新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