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8購買「新古車」無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之適用

政府為促進舊車外銷並減少老舊車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以鼓勵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並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特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以減徵貨物稅為獎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該條文第1項明定於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可減徵新臺幣5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於105年2月報廢舊車並購買新古車,如何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該分局說明,一般購買新車車主於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應交付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新汽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中古汽車行車執照、中古汽車辦理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及戶口名簿(但中古車及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等文件影本予新車經銷商,透過新車經銷商申請退還貨物稅。而所謂的新古車就是車商已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部分車輛經銷商為業績考量,採先掛牌再減價銷售策略,以略低於新車價格銷售已掛牌之新古車。新古車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仍須辦理車籍過戶,因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與上述應檢具文件規定不符,就沒有減徵新車貨物稅的適用。【#064】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郭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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