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7繼承人未繳清全部遺產稅前,可否先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全部繳納應納稅款,部分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於繳納應繼分遺產稅後,得申請國稅局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前繳清稅款,始得辦理後續繼承登記事宜;惟納稅義務人有

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全部應納遺產稅,為避免所繼承之土地及或建築改良物,逾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將

遭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且逾列管期限仍未聲請登記,恐遭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3月10日,繼承人有甲君、乙君及丙君共3兄弟,嗣繼承人

間對繳納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納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加徵應納登記費之罰鍰及列管,甲君可於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1/3)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即40萬元),於繳納該應繼分分單稅款後,即可向

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補充,又按應繼分(1/3)分單或分單差額(2/3)之繳款書,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是全體繼承人均應對該2份遺產稅繳款

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在全部稅額未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使由部分納稅義務人繳納,但分單差額部分,全體繼承人仍

負連帶繳納責任,且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仍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