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2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地主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所領取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之配偶乙君於102年間與地主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丙君取得補償費3,300,000元,惟甲君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所得。嗣經該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1,650,000元核定乙君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委託長子丁君代為辦理申報未為詳查,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以甲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申報行為仍直接對甲君發生法律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即應對甲君處罰,尚不得以委託他人代辦為由,得予免責,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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