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贈送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到了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的高峰期,許多公司會贈送股東精美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惟依規定,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股東會所贈送之紀念品亦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公司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須視為銷售貨物而應自行開立發票所取得,其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均不能申報扣抵,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多加留意,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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