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5學校校友會若有股利收入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規定,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下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所說明,學校校友會雖僅有會費、捐贈及股利收入,惟因其有股利收入與上揭函釋免辦結算申報要件不符,仍須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