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營利事業按新制報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時,應先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若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者,因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120萬元,經查其所得之計算,係出售房地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惟其申報之必要費用中包含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經該局剔除土地增值稅,調增課稅所得額5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50萬元*稅率17%)。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應注意於申報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依規定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再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