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2營利事業預收外匯款於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費,如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範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如按進貨及銷貨金額級距比率計算等;另外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又取得外匯款如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始計算列報限額。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將預收外匯款列入外匯收入一併計算限額,因預收外匯款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尚未實現,該局乃按預收外匯款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費剔除並補稅5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費,其要件為有「外銷收入」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外匯收入或屬預收外匯款,則尚不得列報特別交際費,營業人應多加留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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