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計算非居住者受益人之各類所得扣報繳時點

財政部將於明(25)日核釋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受託人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之扣繳申報及繳稅時點規定。

財政部說明,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非居住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3項規定,受益人為非居住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又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或2月5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因此,受託人就受益人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前開列單申報期限前完成稅款之扣取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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