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依法扣繳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另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2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120,000元,扣繳稅額12,000元,甲公司於給付1至2月租金後即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亦未辦理扣繳申報,致A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無法辦理退稅。則A君可依上開說明,代扣繳單位補報扣繳憑單,再辦理退稅事宜。【#363】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柏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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