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應列入年度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達一定標準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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