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6 出售房地應注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計算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免稅土地交易所得,經該局查得該房地係於103年7月登記取得,104年底簽訂出售合約,且於105年1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地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乃將出售房地交易所得計入課稅,重新計算土地交易所得,並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調增課稅所得額近2千萬餘元,補稅3百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出售房地,應注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規定之情事,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