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 108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簡化稅政,108年將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凡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憑單填發單位於108年1月31日前已向國稅局申報之107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得免填發憑單給所得人。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使所得人順利取得所得資料。

(一)憑單所載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8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得免填發適用範圍的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