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6 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適用新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新型態產業發展及產業設備升級,並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提振國內投資,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增(修)訂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耐用年數,及縮短工業機器人等設備耐用年限,加速折舊減輕所得稅稅負,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自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為鼓勵企業加速產業設備汰舊換新,適用修正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該局整理修正重點如下,提醒納稅人注意:

一、  增訂1項: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大類「機械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原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至第20項)。

二、  增訂細目7項

三、  修正原有細目10項

(一)    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

(二)    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即適用新修正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倘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得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占原表規定耐用年數之比率,按新表規定耐用年數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3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4年,殘值20萬元,依平均法計算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320萬元-20萬元)/4年],截至104年底已累計帳列折舊150萬元,尚未使用年數為2年。新表規定上路後,該設備的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修正後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為1年,依公式計算如下:

2年(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 x 2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

  4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

= 1年(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105年度應提列折舊150萬元[320萬元-殘值20萬元-(75萬元x2年)x 1/1 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須查詢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項下查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廖元志

電話:(04)23051111轉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