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7海關加強自日本進口貨櫃執行輻射偵檢管控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為維護國人身體健康,加強自日本進口貨櫃之輻射安全偵檢,除該署高雄關已建置門式輻射偵檢器外,自103年11月10日起,於該署基隆關(基隆港、臺北港)、臺中關(臺中港)使用手持式偵檢器對自日本進口之特定貨物執行輻射偵檢。

為有效執行日本進口貨櫃之輻射偵檢,海關擬訂執行管控機制如下:

一、執行輻射偵檢範圍:自日本起運,輸入至我國港口之特定貨櫃(三廢:廢塑膠品、廢紙、廢五金),逐櫃執行輻射偵檢。

二、執行輻射偵檢程序:

第1道防線-日本貨櫃輸入至我國港口,海關電腦系統自動篩檢「艙單貨名欄」申報之「稅則及貨名」,凡「艙單貨名欄」申報為「3915 WASTE …」(係指廢塑膠產品)、「4707 WASTE …」(係指廢紙)、「8112.92.21或8112.92.22 WASTE …」(係指廢五金),系統即自動篩檢列為CX(儀器檢查),海關於卸貨碼頭執行儀檢時,一併執行輻射偵檢。輻射偵檢結果符合標準(0.2微西弗/每小時以下),貨櫃即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通關程序。未符合標準,即按程序及時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處理。

第2道防線-未於「艙單貨名欄」申報上開「稅則及貨名」,海關電腦系統未能篩檢為CX,致未執行輻射偵檢者,貨物於進儲貨櫃集散站辦理報關時,海關電腦系統會就報單進口稅則申報為3915(廢塑膠產品)、4707(廢紙)、8112.92.21及8112.92.22(廢五金)」之貨櫃,一律自動篩檢列為C2以上通關方式,並執行貨櫃查驗(C2改C3;或C3查驗),海關於貨櫃集中查驗區執行輻射偵檢。輻射偵檢結果符合標準,始得進行貨櫃貨物查驗程序。

關務署表示,輻射偵檢於貨櫃卸存碼頭時執行,對於進口業者之貨櫃通關程序,影響最小,一旦進儲內陸貨櫃站始執行輻射偵檢及貨櫃查驗,進口業者不僅須向海關申請輻射偵檢,且須負擔後續之吊櫃及查驗相關費用。該署呼籲,經營臺日航線之運輸業者,請協助海關加強宣導,對於自日本輸入三廢(廢塑膠品、廢紙、廢五金)之出進口業者,請於裝船文件(提單等)詳實申報稅則及貨名,船公司憑以製作及傳輸艙單,俾利進口地海關電腦系統篩檢後,直接於卸岸碼頭執行輻射偵檢,可使貨櫃通關程序運行順暢。

新聞稿聯絡人: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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