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0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保費,有條件准予列報費用。

轄內王先生詢問,其執行業務上使用之汽、機車,所繳納之強制責任險保費,可否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投保之強制責任險,如係屬執行業務所必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予核實認定;惟該車輛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保險費以1/2認列,且除因業務需要,經提出車輛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准予列報2輛以上之保險費外,其列報之費用應以1輛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1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