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 105年度各類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延到106年2月6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並按時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給付所得人之金額及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因106年1月遇連續3天以上春節假日,扣繳憑單彙報期限延長至106年2月5日,又當天適逢星期日,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即106年2月6日。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君係A公司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104年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56,000元及執行業務報酬623,212元(已扣繳稅款62,321元),未依規定期限於10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遲至105年4月11日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鍰750元,及同法第114條規定按扣繳稅額20%減半處罰鍰6,232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05年度有給付各類所得應於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2月6日止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如上揭案例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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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