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之報廢日認定

 鍾先生來電詢問,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報廢中古汽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需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所謂報廢日究應以車籍報廢或車體報廢日為準?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報廢係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依上開辦法規定,「報廢日」係以完成上開二項程序,即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