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9營業人利用家族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去年查獲製造食品包裝容器及飲料杯之甲公司,係行政院環保署所規範應按期申報製造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業者,甲公司於接獲客戶訂單生產成品後,利用在北部及中部家庭成員成立的公司,以不需繳納回收處理費之品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短繳應納處理費及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費;又產品銷售對象為飲料店、自助餐店及攤販等營業人時,因該等營業人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多係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查定課稅,無取得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需求及習慣,甲公司就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交易對象,案經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警、國稅局及環保署執行搜索,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6億9,99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3,500萬餘元,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及員工等設立大小企業,並以小企業名義開立銷項發票分散主要企業收入或短漏開發票之逃漏稅行為,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