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臺北國稅局與兩家跨國集團在臺子公司完成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止企業藉由關係人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各國紛紛建立移轉訂價制度,以保障其課稅權。由於跨國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內容通常較為複雜及金額鉅大,稽徵機關於事後審查時,徵納雙方均需耗費一定人力及成本,為避免事後查核所引發之爭議及減輕納稅義務人之依從成本,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事先議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該局指出,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國稅局,雙方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協議之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3至5年為限,適用期間屆滿前,若影響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與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則基於稽徵經濟原則,徵納雙方得延長協議適用期間,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5年。該局日前順利完成審核兩件國際知名品牌在臺子公司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案,已分別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2件預先訂價協議案,其中一件為依我國與租稅協定國家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雙方多次協商討論後,達成協議。另一件則為與我國有經貿密切往來之跨國集團之在臺子公司,該兩案順利完成簽署,可有效降低跨國企業之租稅不確定性及依從成本,創造優良租稅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共創徵納雙方雙贏的局面。

該局呼籲,預先訂價協議之簽署,不僅可使跨國企業之納稅義務得以確定,亦可減少事後查核之稅務風險,跨國企業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