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8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係指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倘其經營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外,將依其業別或規模分別按使用統一發票(5%)或小規模營業人(1%)適用之稅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額係按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計算,而每月銷售額係以其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倘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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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