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1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局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曾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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