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7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須注意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注意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免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租賃收入900萬元及其他收入400萬元合計1,300萬元列報為收入,惟誤認屬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項下調整減除,經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自行檢視發現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